闽财资函〔2020〕1号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0〕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精神,做好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房租减免工作
(一)对承租省级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不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减免租期原则上为 2020年 2月 1日至 4月 30日。承租户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参照执行。
(二)省直单位(含所属企业,下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房租减免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减免工作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省直单位已脱钩划转实行集中管理的经营性房产,租金减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承租企业需减免租金的,应于 2020年 5月 31日前向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应与承租户签订减免租金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省直部门应于 2020年 6月 30日前,将本部门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租金减免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做好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
(一)简化配置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二)统筹调配使用。疫情防控期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审批权限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完善内部管理。省直部门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加强资产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按规定入账。
(四)规范资产处置。疫情结束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省直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压实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和防控资产保障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省直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和防控资产管理的督导检查,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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